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些优惠政策适用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