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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时间:2026-03-23 23:10:07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至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至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至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2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