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定义
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
同业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
发行条件
发行人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必须制定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和交易主体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金额和期限
发行人可以在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和期限。
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年度内任何时点的余额不得超过备案额度。
发行方式
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发行利率和价格
发行利率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计息,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
登记、托管和结算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交易流通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计划、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以及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汇总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以上是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