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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时间:2026-03-20 18:19:3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章,旨在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强制性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并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该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修正案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