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是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它规定了锅炉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之前的标准GB 13271-2001。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排放限值:详细列出了各种锅炉在不同条件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控要求。
特别排放限值:对于某些特定情况,还设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烟囱高度:对于燃煤锅炉房烟囱的最低允许高度也有明确规定。
实施时间: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并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