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监控浓度限值: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其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行业性排放标准
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其他行业性排放标准分别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如工业炉窑、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等。
地方排放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及严于国家标准的项目。
实施与执行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这些标准旨在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各类污染源需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