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名称与立法背景
《劳动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它是在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
立法宗旨
《劳动法》:立法宗旨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调整对象与范围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包括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
条款内容
《劳动法》: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法律适用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总结: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名称、立法背景、宗旨、调整对象与范围、条款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直接延伸和细化,主要对劳动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而《劳动法》作为基准法,为《劳动合同法》提供了立法基础和依据。两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