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是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制造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mg/m³、35mg/m³、50mg/m³。
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等。
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要求,包括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其他规定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相关企业和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