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是由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办理的案件尚不构成犯罪,但依法需要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的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
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移送程序
环保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材料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等。
移送时限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其他要求
移送案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材料完整、规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确保案件处理依法、公正、高效。
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旨在通过明确移送程序和时限,强化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