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产管理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注重效益的原则,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有序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管理范围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管理职责
强化并落实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能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层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更加明晰。
全生命周期管理
对国有资产的“入口”“过程”和“出口”各环节分别作出规定,强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明确资产新增配置由市机关事务局前置审核,以资产“存量”控制“增量”;强化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明确绩效评价内容、方式,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信息化和公物仓建设
明确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主体,推动资产管理事项线上办理;推进国有资产资源共享共用,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多方式、跨级次调剂使用。
监督管理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资产处置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并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具体流程,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建议各级行政单位参照这些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