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四川省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涉及听证事项时也适用此规定。
听证事项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
较大数额标准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或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或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或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听证程序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组织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指定,必须是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确定。
听证程序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费用承担
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