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令第5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令第23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议:
1. 招标人应确保自身具备自行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人员资质,以保障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所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