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 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3. 年检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材料
企业缴纳年检费
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4. 年检材料
年检报告书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 年检内容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法律责任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罚款。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7. 其他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