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享受待遇的条件
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
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退休年龄
男性满60周岁;
女性干部满55周岁,女性工人满50周岁;
特殊人群如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等,可能享有更长的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收入确定,上限为24396元,下限为4879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省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江苏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发布渠道的最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