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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06:22:16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旨在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该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适用于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义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管理原则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矿山企业

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该办法为高危行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指导,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