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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时间:2026-03-24 21:50:25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种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证据提供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受人应当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或签此字样。

证据查证

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证据倒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调查取证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举证责任确定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