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的管理。
资格要求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指导、监督。
申请资格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认定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运作合规性等。
第二章 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时限要求
由“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
申请条件
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合规,成员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理事会成员构成要求,限制近亲属关系成员同时在理事会任职,非内地居民比例,法定代表人为内地居民,秘书长专职。
有与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监事会且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三章 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方案细化
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内容,如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最长开展期限、单独备案等。
合作募捐监管
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对合作方进行监管,确保善款募集和使用的合规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监督职责
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资格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实施日期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限
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的慈善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