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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时间:2026-03-20 23:37:4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方式

计划分配: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自主择业: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职务安排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担任师、团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社会保障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支持

安置地政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住房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队转业干部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并在地方继续发挥其专业能力和领导才能,同时保障他们的生活待遇和社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