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研究
调查并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对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法规审查与起草
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
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审查、修改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法规清理与编纂
及时清理、编写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清理、编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辑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法制宣传与研究
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和宣传。
组织研究并汇总上报上级发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与监督
监督涉及县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审查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法律事务处理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代表医院法人参加民商事纠纷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会议与内部管理
负责组织法制相关的会议。
负责法制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内部事务。
这些职责体现了法制办在政府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法规制定与执行、法律研究与宣传等方面的综合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