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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时间:2026-03-20 23:03:5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中国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的时长

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期分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

具体分为: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待遇

在医疗期内,职工应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非因工致残且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当时的劳动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