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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0 23:03:43

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具体指标如下:

pH值:应保持在6至9之间。

悬浮物质(SS):浓度应低于或等于每升水体20毫克。

化学需氧量(COD):应控制在每升60毫克以下。

生物需氧量(BOD):不应超过每升水体20毫克。

粪大肠菌群数量:不得高于每升水体500个。

对于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其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并分别进行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