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具体指标如下:
pH值:应保持在6至9之间。
悬浮物质(SS):浓度应低于或等于每升水体20毫克。
化学需氧量(COD):应控制在每升60毫克以下。
生物需氧量(BOD):不应超过每升水体20毫克。
粪大肠菌群数量:不得高于每升水体500个。
对于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其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并分别进行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