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此规定。
技术要求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安全管理。
资金投入与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证书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作出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尾矿库工程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安全评价
尾矿库应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危险因素识别等。
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理
发生尾矿库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闭库及再利用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闭库验收应具备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报告。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将受到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严重者可能停产整顿或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