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主管部门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资源保护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引进和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鼓励和支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品种选育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第三章 菌种生产
生产条件
生产菌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其中一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五年以上的二级种生产或菌种选育的实践经验;二级、三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有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栽培房(场)等。其中一级菌种场还必须有分离培养、提纯复壮、保藏及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
菌种场周围五十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有一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
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办场条件。
生产许可
凡从事菌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及其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菌种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菌种经营和使用
经营条件
生产、经销各类各级菌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销菌种时,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质量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菌种质量进行监管,确保菌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生产的菌种、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生产的菌种、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综上所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通过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设立生产许可制度、规范生产条件、强化质量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确保菌种质量,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