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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21:27:09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同业存单的定义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发行与备案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业存单的发行方式与利率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同业存单的投资与交易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信息披露与监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风险管理

银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同业存单发行的规定实施,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根据我行自身资金风险特点,制订具体的发行计划。

同业存单持有人必须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华夏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同业存单的票面金额以及利率由本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同业存单的发行机构须将发行的存单置于相关金融机构购买。同业存单总额不得超过该行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监会制定。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