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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0 21:03: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 GB 16297-1996,该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中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具体的大气污染物包括:

颗粒物:

PM10为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为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其他污染物:

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33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超标排放的定义是任何一个排气筒超过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参照最新的标准要求,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