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因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裁决原则
行政裁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
属于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申请材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拆迁人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项目依据文件;
房屋拆迁许可证(含拆迁延期手续)及房屋拆迁公告;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该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资金监控材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3次以上的协商记录(拆迁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
被拆迁房屋的户籍资料。
裁决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房屋已经灭失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听证程序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这些规程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裁决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