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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1

时间:2026-03-20 20:51:50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无效的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垫资和垫资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商定,承包人请求根据商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商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商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

规划审批手续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慎判断合同效力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