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标准:
GB 18596-2001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排放要求: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DB31/1098-2018
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
排放要求: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DB44/613-2009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排放要求:
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物监控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调整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恶臭污染物排放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DB44/613-2024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排放要求:
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物监控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调整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恶臭污染物排放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建议养殖场和养殖区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