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山东省为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都需遵守此规定。
2.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承担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3.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审批或验收必须依法取得。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考核。
6. 特别规定:
对于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上是《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