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一份政策性文件,旨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行为,加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该规定通常由国家层面的组织、人事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并随着政策的发展进行更新。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审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称为“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登记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违规处理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等行为,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要求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在因私事出国(境)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防止因私事出国(境)影响正常工作和国家安全。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