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的国家规定文件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规定
江苏省:女性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哺乳室,此外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场所也应设立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广东省:在女性哺乳期间,如果存在往返车费,那么可视同其正常劳动费用,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后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婴儿,同时不影响其工作和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