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总则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设施建设与审批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建立殡仪馆、乡镇殡葬服务站、公墓等,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服务与收费
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遗体处理与运输
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骨灰处理与墓地管理
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
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规范殡葬行为,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