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如下:
机要通信用车
配备价格不超过12万元。
排气量不超过1.6升(含)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配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排气量不超过1.8升(含)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3.0升(含)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价格不超过45万元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
配备价格不超过12万元。
排气量不超过1.6升(含)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不超过18万元、排气量不超过1.8升(含)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一般公务用车
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
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在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越野车
排量不超过2.5升。
多功能乘用车
排量不超过2.4升。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企业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管理
《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技术审查、专项核查及相关技术支持。
罚则
已停产的、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车辆将被取消入选资格。
这些细则旨在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各相关单位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