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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时间:2026-03-20 14:38:1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如下:

医疗费

根据医嘱和医疗发票据实结算。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非医保用药问题,法院会根据伤情及医嘱等情况综合考量,一般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实确实与治疗伤情无关或非必要除外。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为日工资标准×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实际上系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即误工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务中一般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受害人伤残严重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一般以5-10年为限,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的,可继续主张;为植物人的,原则上不超过5年;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分别对应赔付比例为不超过50%、不超过80%、100%。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以票据为凭(或者法院酌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日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

一般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进行计算。

以安庆为例,营养费统一为40元/天。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周岁-75周岁的,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以上的,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慰问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以上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