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要求: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其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管理机构: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目的: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要求:
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目的: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
要求: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这些管理办法均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企业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