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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13:47:03

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时,包装或标签上应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内容,并鼓励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贮存条件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包装应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要求。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保质期,且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应当符合相关进口国家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管理和监督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包装和标识的技术要求

农产品包装应满足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的要求

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的包装空隙率上限。

蔬菜(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

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