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是四川省第一部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及监测、监控要求。
适用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2-2024)
该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管理。
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
建议:
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7月1日后遵循新的《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排污单位则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2025年7月1日后不再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