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复议时效
一般时效为60天,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通常负责法制工作,并应得到相应的支持和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政策法规司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许可证或资格证变更决定不服、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违法收费或其他义务、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资格证申请、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
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安全隐患认定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信息基于2007年10月8日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