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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6-03-20 12:09:50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 1986年7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包括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以及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

权利保障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招收录用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应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立《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包括生产上应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合同变更和终止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合同解除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违纪应予辞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等。

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工人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等。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

待业和退休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享受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年老退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待遇。

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克服固定工制所带来的弊端,实现企业和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选择,保持企业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企业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