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国国籍的人:
这类人群由于尚未获得中国国籍,因此不享有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到刑事处分者:
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特别是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
虽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此规定并不明确说明他们是否享有选举权。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不直接剥夺公民的选举权,除非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
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
这类人群虽然是中国公民,但由于居住在国外,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可能不享有国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人员主要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国国籍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受到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