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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09:19:48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全文如下:

总则

目的:规范排污许可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保障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污染源,包括申请、领取、使用、变更、延续、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管理原则: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全面管理、分类管理。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领取、使用、变更、延续、注销,并进行监测、监管和责任追究。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排污许可证内容: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放量、排放质量等要求。

排污登记表内容: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安装并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书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详细阐述排污情况及影响。

审批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并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后,依法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排污管理

排污单位义务: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应当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附则

排污单位范围: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经费和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在线办理水平。

建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排放,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