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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08:07:44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并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导游执业服务

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导游出团前应与客户、司机、资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

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服务所需知识。

导游出团前应第一时间与所接待团队的全陪、领队或客人联系,并核对行程及接待标准,如有出入应尽快向团队操作计调说明情况并按照计调要求进行接待。

新导游带团前,应多向老导游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导游做好出团准备。

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必须根据所带团队类型带好所需要的单据。

导游接团后应按公司指定接人地点接团,举接站牌或导游旗接团,及时核对团队人数,并与全陪确认。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须严格按照行程单计划执行,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更改旅游项目。

团队用餐过程中,导游一定要进行巡餐,在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导游执业管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等级考核评定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罚则

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