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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04:33:35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的法规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信用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适度、过惩相当,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起重机械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

涉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

鼓励建筑市场主体自愿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并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合法并授权住建主管部门整合、共享与应用。

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

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或专项评价。

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资质管理、创优评先等方面。

信用修复与监督管理

信用修复:对信用受损的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其通过整改、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恢复信用。

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该办法通过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旨在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