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由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范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
公墓定义: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选址要求: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主管部门:民政部负责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公墓的建立
申请程序: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的,需报民政部批准。
营业执照:经营性公墓需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管理机构:公墓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维护:墓地应保持整洁、肃穆,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逐步实行园林化。
经营性公墓收费: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禁止事项: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处罚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附则
补办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符合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
特殊公墓管理: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等特殊公墓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同时维护公墓管理秩序和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