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于2014年8月20日印发的文件,文件编号为财行〔2014〕22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地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 厉行勤俭节约;
3. 公开、公平、公正;
4. 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要求,包括因技术原因、盘亏、超过使用年限、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资产毁损灭失,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的资产移交和产权变动等。
建议地方行政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