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包括:
水污染物
总汞、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铬、苯并(a)芘、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大气污染物
具体大气污染物种类未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等常见污染物。
此外,标准还要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建议企业在实施该标准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排放限值,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达到环保要求,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