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是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适用范围
燃煤锅炉: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燃油锅炉:适用于以燃油为燃料的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燃气锅炉:适用于以燃气为燃料的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适用于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其他形态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其他燃料: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排放限值
颗粒物: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二氧化硫:规定了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氮氧化物:规定了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一氧化碳:规定了锅炉烟气中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汞及其化合物: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烟气黑度:规定了锅炉烟气的黑度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
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
其他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实施时间
执行时间: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域范围执行。
以上信息提供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的详细内容,包括其适用范围、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相关要求,旨在控制和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