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20〕17号。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交强险赔付规则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体责任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时间效力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这些内容旨在明确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确定各方的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建议在实际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