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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

时间:2026-03-25 04:06:5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辖

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报警和受案

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何报警和接受案件处理。

自行协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

包括一般规定、现场处置和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缉、检验和鉴定等。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

处罚执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程序。

损害赔偿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执法监督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附则

规定了规定的生效日期和其他相关事项。

建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遵循该规定,确保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

当事人在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了解并遵守该规定,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