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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由

时间:2026-03-24 17:04:38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明确了被诉对象、区分了案件性质、提示了法律适用,并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行政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关闭

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责令限期拆除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资金、证券

强制隔离戒毒

留置

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代履行

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强制清除地上物

行政许可

工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特许经营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矿产资源许可

药品注册许可

医疗器械许可

执业资格许可

其他类别

行政主体行为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行政合同类:涉及行政机关与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合同纠纷。

行政程序类: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性案件。

其他类别:涵盖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案件。

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例如“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

这些规定旨在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规范人民法院的行政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